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企业名称:上海高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40605M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镇***村***路***弄***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建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家具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茶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4月17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线索,上海高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某猫和某东网店内销售宣传“军旅文化”的白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8日经批准立案,立案号:沪市监奉立案〔2024〕2620********号。
经调查核实,上海高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份开始在某猫及某东网店“某品牌旗舰店”内销售“军星1927”、“军星1949”产品时,使用“以为亿万具有家国情怀的消费者提供军旅品质好酒为使命,致力于成为军旅文化白酒赛道领军者、助力共同富裕践行者”来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网页广告为当事人自行设计,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已下架不再销售上述白酒。
以上事实,有电子数据取证文书、投诉举报线索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4]26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2年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通告要求“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二、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三、严密组织“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两款“军星”系列白酒宣传“军旅文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