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鹏欣集团副董事长葛俊杰:
从全国政协委员到全国人大代表,从国有企业光明食品集团副总裁到民营企业鹏欣集团副董事长。无论身份如何变换,在食品业界打拼了近40年的葛俊杰在全国两会履职10年间,所关注的始终未曾离开过食品、农业这两个领域。3月14日,记者前往两会驻地京西宾馆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葛俊杰。葛俊杰提出的建议均与食品相关,此次“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就食品相关产品的各个方面多方位多角度提出了建议。
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中,葛俊杰指出,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相关产品及其源头的质量安全对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食品相关产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定义为“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国际上通常称为“食品接触材料(FCM)”。
葛俊杰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食品接触产品的安全监管,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要求与模式,不断提升标准体系与监管方式。但同时也发现,我国在监管中仍然存在监管职能界限不明、法律法规不完善、配套检测方法不完善等问题,亟需大力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的科学监管理念、继续细化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与执法方式、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等工作。
食品相关产品
监管仍是“多龙治水”
葛俊杰梳理了当前我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社会认知和重视程度不高 目前,消费者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高,仅将之当成一般工业品看待;消费者不了解食品包装材料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哪些影响;基层政府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也不够重视,监管人员更关注食品安全,而忽视了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从事食品相关产品乃至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于食品相关产品卫生安全重视程度更是严重不足。据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召回的食品接触材料数据显示,世界各国近年来出口欧盟被召回的食品接触材料绝大部分属于中国制造,占召回比例高达71.6%(2013年)、79%(2014年)、77%(2015年)、70%(2016年)。可见,我国食品相关产品亟需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产品定义不清晰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非常清晰,既包含成品也包含原料,而对食品相关产品仅定义为制品,未明确包含其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将其原料列入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以及正在修订的标准计划中,如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油墨、黏合剂等。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但对“较高风险”的定义又未明确。
监管职能界限不明 目前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仍实行多部门执法的监管体制,从而导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监管体系断层的问题出现。如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分别由卫生计生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但上述两种产品存在范围交叉。现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是实行分段监管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监管部门不明确,造成监管空白。目前省市级质监局主要指导食品相关产品检测,而仅有上海等几个省市设立了专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处室,其他省市多为监督处等部门兼管。在具体落实方面,各地都需要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而目前基层监管人力财力有限,会存在疏漏问题,因此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离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监管尚有很大差距。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极少,没有专门针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法规规章。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权利义务不明,监管法律资源不足。已实施生产许可的5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食品安全法(2009版)出台以来尚未进行修订,较多内容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衔接不够,脱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际。如纳入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仅对其机电性能安全性指标进行检测,而没有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安全。而食品加工设备与食品密切接触,急需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新标准体系与现有监管体系不配套 2015年至今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体系进行全面变更,解决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内容不完善,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众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并存,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脱节、矛盾等问题。但新的标准体系到目前仍然没有形成,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仍然使用1988年的老标准,食品接触用油墨等产品至今没有相应的标准。随着新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出台,相关的测试方法无法配套跟进,如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有近1400种,其中仅40余种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大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如原卫生部规定不得使用回收料生产食品用塑料制品,但此规定早在2010年就已被废止,企业如需使用,需经卫生计生委安全评估,但这一做法缺乏上位法依据,到底这是属于新品种还是新工艺均无明确规定。
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析 我国食品相关产品缺乏系统有效的风险分析,多年来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包括供应链的上游企业、企业本身以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成分、使用条件及用途了解掌握不够,对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缺乏了解,可能造成直接食品相关产品的不恰当使用、乱用、滥用,导致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安全风险。
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不健全 由于我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行业大企业少,中小规模企业占绝大多数,整体发展水平偏低,质量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较弱,企业自律不够,企业主体责任尚不健全,给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监管队伍与检验能力薄弱 食品相关产品行业跨度大、生产工艺复杂,因此监管技术、专业性要求更高。食品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以来,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调整变化较大,监管专业性弱化,人员能力素质难以适应监管要求。同时,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仅局限于食品相关产品的部分领域,缺少专业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权威性质检中心,不能满足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明确监管权责
倡导先进监管理念
针对我国当前食品相关产品现状,要积极倡导先进监管理念模式,明确监管权责,健全法规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和重视程度,实现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和社会共治。对于如何完善我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葛俊杰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健全法规和监管体制。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配套法规,对各项监管职能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权责,明晰监管范围,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同时,尽快明确食品相关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部门,消除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空白。参照食品监管模式,由一个部门统一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开展全流程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科学权威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新体制。
二是加快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体系。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积极主动沟通,加快国家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步伐,督促和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检测机构据此适时扩展检测能力,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同时配套使用标准的规范细则也需要加紧更新,以实现同步完善。
三是加快建设食品相关产品风险分析体系。邀请行业协会、行业专家、检测机构、生产企业一起开展食品接触产品生产危害因素评价与安全评价工作,完善食品相关产品风险分析体系。积极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加快建设我国食品相关产品风险分析体系,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完善和加强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预警等风险管理工作。
四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确定涉及民生、安全的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目录,实施生产许可。
五是建立可追溯和信用评价平台。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和质量安全信用评价规范。建立添加剂管理与卫生安全溯源的信息化平台,从原料采购、配方设计、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可追溯体系。
六是加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明确和落实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条件配备要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食品相关产品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安全评估和风险信息进行搜集汇总研判。同时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的评价规范,推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强化企业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是加大检测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培训力度。首先,建立权威、专业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质检中心,加强国内外法规标准体系研究、风险评估研究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等;加强省市级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和完善检测能力,重点研发能快速筛查食品相关产品中添加剂的检测方法,以满足添加剂监管与溯源的要求;研究现场快速检测筛查的方法,配备体积小、携带方便,能快速检验、移动监管的装备,加强基层一线监管能力。其次,加强政府监管,行业从业、企业工作人员的食品相关产品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建立服务平台加大对公众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常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促动全民参与监管,形成社会共治局面,提高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水平;发挥专业人士作用,发挥新兴媒体与网络舆情在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交流和社会共治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教育,规范新兴媒体平台,保持正确舆论导向,控制虚假信息传播,严格控制与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不实的言论。
延展
实现全方位多层次无缝衔接
葛俊杰除了提到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议外,他还特别提到了要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机制上实现统一、集中归口的时间已经到了。“这两部法律之间应实现无缝衔接,因为食品安全的源头是农产品。”葛俊杰说,政府的监管职能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应从法律上先理顺。
对于葛俊杰提出的“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这一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亿鑫果品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杨琴表示认同。杨琴说,一直以来,在我国确保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方面共有两部法律作为支撑依据,一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部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已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2006年至今颁布实施已有11年。无论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角度看,还是从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都需要尽快修订。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存在一些漏洞有关。”杨琴说,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明确农业部门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对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处罚规定。同时,两部法律在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上衔接不完善也不配套。
杨琴建议,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出台相应处罚规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是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个完整的链条,分工和主管部门可以有不同主体,但监管制度应当是高度一致的。对农业投入品的规范问题应单独成章,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延伸,例如在农药管理制度方面,对境内生产和境外进口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管理实行登记注册制度;禁止生产经营未获得登记注册的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目录制度等,并配合相应的违法惩罚措施。在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也应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特有的其他标准,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其他农业投入品残留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农业投入品的生产、使用范围及用量规定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