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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进口“复合果蔬汁饮料”能否作为12~36月龄幼儿辅食种类食用、宣传、销售?

  • 日期:2022-04-01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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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报关单显示报关的商品编号:2202990099 种类为其他包装无酒精饮料的“复合果蔬汁饮料”,能否作为12~36月龄幼儿辅食种类宣传、销售、食用?以及能否的法律依据是?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同时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分类,“复合果蔬汁饮料”属于食品类别-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的要求。“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属于食品类别-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的要求同时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的要求。

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