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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处罚

  • 日期:2024-12-05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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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云某某(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

法定代表人:郑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公司某音官方账号“云某某保健品专营店”上播出的“某品牌护肝片养肝养胃保护肝损伤保护胃粘膜脾胃弱正品男女通用”的商品广告中含有“如果你睡觉腿抽筋你就一天吃一次,如果你手麻脚麻你就一天吃两次”、“肝问题不超过30年,每天花1分钟吃”、“犯困、提不起精神、经常犯懒”、“尿黄如茶吃它”等广告用语。该款商品为保健食品而非药品,该商品名称为“某辉牌葛根党参红景天片”,由北京某辉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某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保健品注册号为“国食健注G201*****”,注册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6日,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上批准的保健功能是: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经动物实验评价,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的保健功能)。2023年12月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准许许可安徽某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批准文号为皖食健广审(文)第251026-0****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6日,审批中并没有当事人宣传的医疗用语。 经核查,该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因为该产品原料有葛根提取物、党参提取物、枳椇子提取物、红景天苷提取物,每100g含有葛根素2.4g、红景天苷160mg。当事人查询大量研究报告显示以上成分有抗炎、增加免疫力、养肝、保护心血管等作用,故发布以上广告用语。该商品广告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于7月5日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下架并更改了商品的广告内容,广告投放期间共消耗广告费1789.98元,期间共成交5单,成交额969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公布)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789.98元。

罚款金额(万元):0.178998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2-22

处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