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律规范对保健食品广告有特殊规定。《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香港佰弘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内容,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广告所推销的食品系保健食品,具有保健功能。
此行为属于广告宣称的商品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2023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香港佰弘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28.5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