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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规发布后,字符高度及日期应如何标示?

  • 日期:2025-06-05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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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同时,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28050-2025”)等多项法规。上述法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发布之后,对于标签标示的要求有了不小的改动。此前中食安信汇总梳理了【原创】新规发布后,复合配料及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如何标示?供参考。除此之外,新规也对字符高度、日期标示等内容提出了更加完善的要求。为帮助各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法规变化,中食安信详细梳理了标签字符高度和日期的标示要求,供大家参考。

PART.1

字符高度

根据《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GB 28050-2025等法规,中食安信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字符高度标示要求汇总如下:

1)营养成分表字符高度:

≥1.8mm,不受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影响;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

字符高度

35 cm2

≥2.0 mm

≥35 cm2

≥3.0 mm

3)净含量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 50 gQ≤ 50 mL

2

50 gQ≤ 200 g50 mLQ≤ 200 mL

3

200 gQ≤ 1000 g200 mLQ≤ 1000 mL

4

Qn1 kgQn1 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

4)营养成分表、日期、净含量以外的其他文字高度: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

字符高度

≤150 cm2

≥1.8 mm

150 cm2<最大表面面积≤400 cm2

≥2.0 mm

400 cm2

≥2.5 mm

5)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6)强制标示内容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为便于大家更加系统地理解,中食安信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绘制如下思维导图,供各位参考:

PART.2

日期标示

根据《办法》以及GB 7718-2025等法规,中食安信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日期标示要求汇总如下:

1)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

【示例】

【特殊情况】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产品或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20 cm2时,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但保质期到期日也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示例】

2)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必须:

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

在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准确易于查找。

【示例】

3)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

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应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应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应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4)为避免食物浪费,可根据产品的特点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提示消费者在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

【注】消费保存期只供消费者参考,超过消费保存期的产品不得进行销售。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法规内容的整理,帮助食品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把握标准内容,了解标签变化,及早更新产品标签。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