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之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某鲜经典松茸耗油235g零卡糖0脂家用凉拌炒菜调味可食用调料产品广告宣传语中确有“经典松茸素耗油 √松茸提鲜(自然鲜)√零卡糖(无负担)√口感丰富(三重鲜香)√0防腐剂(全家放心吃)VS其它耗油 x增味剂(孩子少吃)x三氯蔗糖/白砂糖x口感单一x添加剂多(不健康)“的对比用语。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该涉案耗油产品与其它(即市面其他任何品牌)耗油作片面的商业宣传对比,贬低了他人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贬低他人产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