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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山核桃 商家被罚5.5万元

  • 日期:2025-03-13
  •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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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临安马啸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市监处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临安马啸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方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临安马啸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煮好好剥山核桃,于2024年11月14日在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残留量。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疏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水煮好好剥山核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匹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