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绍兴市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市监处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某有限公司生产鸡胗串,该鸡胗串有独立包装及纸箱包装,纸箱包装上标示钠营养素参考值为14%,独立包装标示钠营养素参考值为15%,与纸箱包装及检验报告不一致。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2024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再次发现当事人未进行改正,仍存在该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