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

新食品原料申报

 随着食品及原料的供应日益全球化,食品原料的种类和来源也随之不断扩大,一些在中国没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也逐渐进入消费者的视野。为了规范食品原料的开发和应用,保障食品安全,这些原料在进入市场销售前必须要进行新食品原料的申报与评估,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文简称为卫健委)批准,才可进行销售。

一、法规现状

 2013年,随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新资源食品”正式更名为“新食品原料”并延续使用至今,明确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4种非新食品原料:1. 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物质;2. 已列入GB 2760和GB 14880的物质(即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 国家卫健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物质;4.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物质。

目前现行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实施将近13年之久,预测未来新食品原料相关的法规也将进行整改修订,进一步明确细化管理制度及法规内容,查缺补。                         

二、审批现状

2008年至2019年,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总数为130个。

三、材料要求

 如果企业使用的原料符合新食品原料的定义,则在使用前需将原料申报为新食品原料。根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申请新食品原料所需的材料有以下内容(具体细节要求需根据不同原料的种类而定):

(1)申请表

(2)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3)安全性评估报告

(4)生产工艺    

(5)执行的相关标准

(6)标签及说明书    

(7)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8)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9)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10)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此外,申报物质为进口的情况下,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11)进口新食品原料需提交的材料

a)     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b)    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四、审批流程

新食品原料的具体审批流程可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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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参照卫健委官网

图2:新食品原料审批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五、审评结论

由图2可知,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结论主要分为以下4种情况:

延期再审

如果提交的申报材料有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或是需要进一步进行验证性试验或科学论证的情况,卫健委会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申请人需根据通知书内容,补充提交缺少的申报材料,再进行一次专家审评。

建议批准

如果申报物质通过专家组织的审评且结论为“建议批准”,卫生健康会员会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此后,卫健委会对征求的意见进行研究,最后由卫健委出具“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

建议不批准

如果申报的物质出现不符合新食品原料定义(比如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或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安全性不能保证等情况,或是申报材料、样品不真实,技术评审结论会为“建议不批准”。

终止审查

如果申报的物质为普通食品原料,或与普通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实质等同,则卫健委会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并告知终止审查的理由。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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