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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现行版本与征求意见稿)解读

  • 日期:2020-09-10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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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要求相关单位于2020年10月20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 修改了范围的描述

结合目前实际生产情况,将原标准中“本标准适用于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等产品”,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乳清粉、酸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此次修订等同采用了CAC标准中产品的分类和产品的质量指标,规范了标准的适用产品范围,便于企业更清楚地进行产品分类和定位。

2. 细化了术语和定义

征求意见稿将乳清的生产原料由“生乳”修改为“生乳和/或乳制品”,详细阐明了乳清的定义,便于企业更好地理解乳清的生产原料和流程。同时,删除了“脱盐乳清粉”和“非脱盐乳清粉”的表述,改为“酸乳清粉”,更符合目前实际生产情况,有利于企业顺应形势,更好地进行经营。

3. 明确了理化指标要求

征求意见稿删除“脱盐乳清粉”和“非脱盐乳清粉”的理化指标要求,新增“乳清粉”和“酸乳清粉”的理化指标要求,确定乳清粉的灰分含量要求为≤9.5g/100g。灰分小于等于3.0g/100g的限量规定主要是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用原料的要求,因此保留乳清粉灰分含量小于等于3.0g/100g要求,且注明为婴幼儿食品用乳清粉,进一步细化了理化指标要求,便于企业明确乳清粉、酸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具体理化指标的新要求,进行相应经营活动。

4. 明确了微生物限量要求

将微生物指标中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的限量要求,改为“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由于正在修订的GB 29921决定将乳制品也纳入其中,故致病菌限量不在此标准单独限制,统一按照GB 29921执行,这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学习、了解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合规经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征求意见稿)弥补了现行版本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标准的缺失,更新了更符合目前实际生产情况的新规定,有利于乳品企业更好地发展,提升乳品行业的发展信心。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