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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时隔七年大更新 澳门地区更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日期:2024-04-14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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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澳门地区行政会发布消息称已完成《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草案讨论,2月1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第5/2024号行政法规,正式刊登正式文本,新《标准》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标准》的制定过程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主要来源地及临近地区标准,综合澳门地区市场产品特点等。在此之前,澳门地区仅对食用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等少数食品添加剂设立了明确的安全标准,而对于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尚未有明确规定。新《标准》的出台旨在填补这一监管空白,其不仅整合了现有的食用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标准,还进一步增补了澳门地区食品中常见的约400种食品添加剂,如乳化剂、酸度调节剂等。此外,新《标准》还新增了数千项食品添加剂组合及其相应的最大使用量指标要求。新《标准》共九条,涵盖了标的及范围、定义、列表、良好生产规范、间接带入等内容,以下对其简要介绍,以便出口企业参考了解。

1.明确不适用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在范围方面,新《标准》明确不适用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香料、加工助剂、食用色素(标记用途或柑橘属水果果皮上使用)。

2.明确9项用语定义

新《标准》对适用范围内的多个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最大使用量”、“特殊膳食用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用色素”、“香料”以及“加工助剂”。其中,“最大使用量”的定义为“指食品添加剂在某种或某类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法定最高含量水平,该水平以mg/kg或mg/L表示”,按内容理解其并非仅指简单的“使用量”,或可理解为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的“含量上限”。该规定也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第四条要求契合,指导意见中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3.明确“间接带入”原则

新《标准》整合了此前食用色素、甜味剂、防腐剂及抗氧化剂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间接带入”原则。在同时符合列明的3种情况下可从食品原料和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其他配料中间接带入到终产品中。“间接带入”原则不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适用“间接带入”前提需确保:

(1)食品添加剂被批准用于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

(2)在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用量没有超过标准要求最大使用量;

(3)被带入到终产品的量不超过在适当技术条件或生产规范下使用的、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或配料的带入水平。

4.以附件形式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需符合新《标准》中3个附件的要求,分别为:

附件一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列表

附件二 除附件三所指的食品添加剂外,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列表

附件三 在特定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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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规定了198个食品添加剂清单,这些食品添加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该部分食品添加剂清单涵盖了此前部分食用色素和甜味剂,经整合统一,以便食品行业参考使用。

附件二中规定了40个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列表(除附件三特别规定外)。

附表三的结构与我们日常参考的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表A.1相似,详细列明特定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具体要求。表格中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国际编码、食品类别号及食品类别、最大使用量以及单位等信息。

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澳门地区现行的第30/2017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食用色素使用标准》、第12/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甜味剂使用标准》、第7/2019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标准》将同时废止。该《标准》也是自2017年澳门地区制定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以来的重大更新,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并确认是否满足新标准要求。中食安信希望通过上述分享帮助企业了解澳门地区法规动态,帮助食品相关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地把握法规标准变化趋势、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