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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白茶标签标注虚假信息 消费者十倍索赔被拒

  • 日期:2024-04-2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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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民申14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仓,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某健,男,19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再审申请人任某仓因与被申请人桂某健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1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某仓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认定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桂某健销售的涉案茶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贮存条件,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应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原判决违反了立法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白茶属于非常规食品,国家对其保质期长短暂无明文规定,且在适宜的储存条件下,存在储存时间越久香味越醇厚的特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白茶对任某仓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关于任某仓主张的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属于标签瑕疵问题,任某仓在现场发现问题时,就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补足等义务,通过补寄标签或作出说明等方式消除疑惑。且在本案一审起诉前,任某仓先后起诉多起涉茶叶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理由和上诉理由中均涉及茶叶的保质期标注、长期储存、产品缺陷等问题,对此类茶叶产品的日期标注等情况系明知,因而未受到损失。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及双方证据,认为在涉案白茶不构成产品责任的情况下,任某仓要求桂某健退货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有违公序良俗,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任某仓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任某仓关于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不当的主张,缺乏依据。关于原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某仓主张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具有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交相关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等法律文件。经本院审查,任某仓没有提交前述法律文件,故任某仓的该项再审事由依法不成立。从再审申请书的内容来看,任某仓部分事由未予明确说明,故本院对相应再审事由无法进行针对性审查。综上,任某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瑁

审 判 员  姜晓玲

审 判 员  蔚 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治显

书 记 员  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