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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GB 1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征求意见稿)解读

  • 日期:2020-09-11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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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要求相关单位于2020年10月20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统一标准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乳”调整为“本标准适用于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与术语定义中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的类别划分保持一致,使标准明确统一。

2.修改发酵乳定义

将标准定义中的“乳粉”修改为“复原乳”;并在发酵乳定义下方增加“注:复原乳,是指将干燥的或者浓缩的乳制品与水按比例混匀后获得的乳液”,更加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规范用语。

3.调整了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调整了风味发酵乳感官要求的表述,将“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修改为“具有发酵乳或与添加成分相符”,明确了产品感官要求需要具有发酵乳统一的感官要求,便于企业及消费者更好的判定。检验方法根据凝固型发酵乳产品特点增加了凝固型产品适用项,迎合产品实际状态,便于企业检验操作。

4.调整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限量要求

考虑乳蛋白可以维持较好的凝乳特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乳酸既可以赋予产品独特的口感,也可以抑制有害微生物生长,利于保障产品安全,将酸度指标由“≥70.0°T”修改为≥60°T。同时,检验方法标准更新为现行有效版。

考虑检验大肠菌群计数过程中需要将产品稀释10倍后检测,修订了大肠菌群限量指标,将“m=1 CFU/mL,M=5 CFU/mL”修改为“m=10 CFU/mL;M=50 CFU/mL”,与实际检验操作相结合。

5.修改了标签标示要求

现行标准要求“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中,征求意见稿中将“主要展示版面”调整为“同一展示版面”,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统一要求便于企业执行。

目前该标准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发酵乳的标准用语及产品技术要求,使其更加贴合实际情况,便于消费者理解,利于企业更好的执行标准要求。中食安信建议企业提前了解标准变动以做好准备。中食安信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食品法规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