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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背书的功能宣传合规吗?法院这样判!

  • 日期:2024-04-25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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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我们选购食品浏览宣传页面时,经常会看到普通食品利用专利、文献、论文、百度百科等依据对食品或其中使用的某种配料进行功能宣传。表面上看,这样的宣传有上述依据做背书,具有某种功能也是这些依据中明确的,因此不属于《广告法》中定义的虚假广告,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某益生菌固体饮料做了以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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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04民终423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对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的判决意见。该产品为天猫商城某旗舰店销售的类别为方便食品的“某鲜人参膏”,产品详情页上显示:“……以Rg3和Rk1为代表的16种以上高活性鲜人参稀有皂苷先后在国内外各类期刊和互联网在线公开发表:改善睡眠,缓解疲劳,增强抵抗力,预防肿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保护肝,保护肾,缓解痛经、改善经期紊乱,改善高尿酸血症,调节糖脂代谢、延缓糖尿病肾病,延缓衰老、延长生命”等涉嫌功效宣传的内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销售方声明其在网络上对该产品所作的介绍经过了实验数据的检验,人参本身具有药用价值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向法院递交了其参与发表的6篇相关期刊论文,以证实宣传的真实性。而法院则认为,涉案商品的网页宣传中含有“抗恶控瘤、术后恢复”“延缓衰老、延长生命”等功效,存在暗示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内容,足以引导人们认为该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提供的论文即便与涉案商品存在关联,也只能说明产品具有药用价值,而非药用功能。药品研发需要经一系列临床试验才能确定疗效并对外宣传,而作为食品的涉案商品,直接采用“抗恶控瘤”的宣传,在缺乏临床试验数据支撑的情况下,属于夸大宣传,构成欺诈

从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虽然有论文证明人参具有药用价值,但不能与药用功能划等号。药用功能需要有临床试验数据做支撑,而临床试验数据通常包括了有效成分的含量、食用周期、食用量等一系列影响药用功能的因素,脱离了这些因素来宣传功能是不科学的,属于夸大宣传,构成欺诈行为。

关于普通食品的宣传功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告法》均有明确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3)《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普通食品宣传功能,执法机关依据不同的法规会产生不同的罚则。仅就《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而言,如果执法机关认定该情形为普通食品违规进行功能宣传,则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如果执法机关认定该情形为虚假宣传,则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食品安全法》对虚假宣传的罚则执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普通食品进行有背书的功能宣传是不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的,法规对此种情形的罚则也很严重,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合法合规地进行产品宣传,避免违规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