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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 日期:2024-02-08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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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现行GB 7718”)自2011年发布以来,多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收集归纳相关建议,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修改完善。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做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 删除“易于开启”可不在外包装重复标示内容的规定

现行GB 7718标准规定当“易于开启”时可不在外包装上标示完整的标签内容,但“易于开启”概念模糊,难以界定包装是否属于易于开启。本次征求意见稿删除“易于开启”的条款要求,便于消费者查看完整的标签信息。

2. 新增属性名称定义、规范属性名称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属性名称定义,对真实属性解释说明,解决了企业不理解属性名称的困境,便于企业按照要求标示产品的属性名称。

现行GB 7718要求在醒目位置标示属性名称,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另外现行GB 7718规定当含有引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含有易使人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邻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号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严格规范属性名称的标示,便于消费者正确识读产品的真实属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禁止复合配料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现行GB 7718及其问答中规定复合配料的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征求意见稿删除该内容,明确复合配料必须将其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不可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此条规定避免因配料合并标示导致消费者对配料的误解,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

4. 修改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

现行GB 7718规定食品添加剂有三种标示方式,一是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二是同时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三是同时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征求意见稿中修改要求,只有“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才可以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对消费者来说,国际编码不易直接理解且不方便查询,不易于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简单且有效的识别。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理解整体产品配料,在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为其提供了查询的便利。

5. 新增菌种归类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22年8月18日发布的公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已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目前过渡期也马上结束,菌种名称应尽快更新。

征求意见稿拟新增要求,对于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无活性的词语。目前市面上添加菌种的产品鱼龙混杂,监管情况也参差不齐,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标示内容,对于灭活菌种有了更加明确的标示法规,避免了非活菌型产品冒充活菌型产品售卖的情况,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6. 食品名称中涉及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

现行GB 7718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时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也列明4种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情况,例如国标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含量,仅说明口味并使用“味”进行修饰等情况。很多企业产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往往都不是添加量最多的配料或成分,此项规定有利于消费者了解相关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避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7. 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同义语包括“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没用”等本质相同的词语。“不添加”与“不含”含义不同,而消费者往往无法区分两者概念。例如“不添加糖”只能说明产品原料及生产过程中未额外添加糖,并不代表产品中不含糖。因此,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征求意见稿中明令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

8. 规范日期标示要求

仅允许使用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按照日、月、年等顺序标示日期的要求,有利于按照中国消费者的习惯阅读生产日期。明确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2时,在标示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保质期可采用××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等方式进行标示。另外,为避免食品浪费,鼓励生产企业标示产品保存期,有效节约资源,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9. 分装食品宜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以及保质期到期日

现行GB 7718及相关法规规定分装产品需要标示分装日期和保质期,导致消费者不了解分装前产品的生产日期。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标示生产日期的要求,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规范了企业标示要求,避免了因误解导致企业标示错误的问题发生。

10. 致敏物质修改为强制标识内容

现行GB 7718中致敏物质为推荐标示性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强制性标示内容,方面消费者及时准确识别致敏信息,维护自身安全。

11. 新增食品声称的标示方式

食品声称包括一般性声称、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保健食品声称。一般性声称包括特性声称、条件声称、对比声称、定量(含量)声称和感官声称。附录E中详细列出了一般性声称的标示原则,帮助企业在食品声称时有据可依,也便于相关部门监管。此标示原则填补了目前某些法规方面的空白,例如明确使用未经加工的物质(动物、植物、藻、菌、微生物、矿物质、自然界来源的水等)作为配料,并满足E3.2中a、b、c三项要求时,可声称天然、自然等。其余食品声称按照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标示。

12. 完善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征求意见稿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文件,明确进口食品应标示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另外,征求意见稿新增原产国(地区)要求,明确如罐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另外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少于1年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本征求意见稿将进口食品规定单独列出,有利于进口企业完整了解法规要求,规范进口食品的标签标识,以及相关部门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

13. 鼓励生产者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食品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数字标签提供的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食品执行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推荐性标示内容,可豁免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此项规定有利于节约标签版面,适应社会现代化发展需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征求意见稿和现行GB 7718相比改动较大,企业应及时关注标准变化,可在2024年2月29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上述征求意见稿解读,帮助食品相关企业和行业相关人员更好的把握标准变化趋势、监管趋势,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